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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与段贤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段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681号原告:刘平志,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兴欣佳园商业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204401。法定代表人:禹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志与被告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平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刘平志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