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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辖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君诚金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邵明圣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君诚金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邵明圣,河南泰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君诚金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737396511。法定代表人:车耀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明圣,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7414975X6。法定代表人:郭培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天津君诚金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明圣、河南泰通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481民初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津君诚金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与二被上诉人邵明圣、河南泰通管业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由邵明圣自行到河南泰通管业有限公司处提货,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管城区,河南省永城市并非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邵明圣、河南泰通管业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的,依法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邵明圣的起诉及提供证据材料显示,邵明圣从河南泰通管业有限公司批发热度锌钢管销售给他人,因管材存在问题被人投诉至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经对邵明圣销售的管材委托鉴定,认定该管材为不合格产品,遂对邵明圣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邵明圣向产品销售者河南泰通管业有限公司及产品生产者天津君诚金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因产品质量给其造成的罚款等损失未果,形成诉讼,本案系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给他人造成产品以外财产损失的纠纷,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河南省永城市,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界定本案案由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