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某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特6号申请人:田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某某,男。申请人田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申请人田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关于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某撤回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