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医平、南昌中兴广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医平,南昌中兴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张医平,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南昌中兴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大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4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南昌中兴广场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医平契税37057元、维修基金18529元、办理产权费用615元,合计5620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5元、执行费75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中兴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556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南昌中兴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