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与肖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肖昌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299号原告: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兴隆火车站。法定代表人:周辉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宝,枣阳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昌云,男,汉,1973年5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枣阳市新型佳美肥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4元,由原告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