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明博与管成伍、刘文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博,管成伍,刘文艺,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014号原告:王明博,男,200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管成伍,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文艺,男,200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某,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明博诉被告管成伍、刘文艺、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明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博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明博负担。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伟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