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多与张再再、陈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多,张再再,陈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763号原告:蒋多,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智,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再再,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益,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蒋���与被告张再再、陈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多于2017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再再、陈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再再、陈益于201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31日,被告张再再向原告蒋多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蒋多借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还,每月按3%计算利息。同时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载明收到借款是实。该借款本息,被告张再再、陈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再再、陈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蒋多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再再、陈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项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