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葛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72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甲,女,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甲及其辩护人厉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葛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育才路交汇处林丰物流xx区xx-xx号经营“三兴源托运部”,负责临沂至莱芜、沂源、诸城、安丘的货物运输,并在送货过程中替客户代收货款。期间,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链无法继续经营,在收取客户李某芹、张某军等200余名客户,共计约160万余元的代收款后,不能偿付代收款。被告��葛某甲遂于2015年7月25日2时许通知为其正在送货至诸城的货车司机葛某丙(系葛某甲哥哥)将郏某兵等人客户的货物藏匿,通知其儿子在诸城经营的托运部将已送到的一批布匹藏匿。葛某丙将该批货物藏匿于临沂市兰山区太平镇其朋友李某光的厂里,货物价值约31.8206万元。7月25日,被告人葛某甲将托运部关门后与郁某甲(葛某甲丈夫)一起逃匿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金鼎小区躲藏。2015年7月29日,葛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将藏匿的货物归还客户。被告人葛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被临沂市公安兰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葛某甲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被告人葛某甲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相关事实无异议,对指控我犯合同诈骗罪有异议。我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甲合同诈骗数额为16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未返还代收款的统计表上看出,未返还的仅是2015年3月至7月的没返还。被告人拖欠代收款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能因未及时偿付而科以刑罚。被告人经营的托运部无法继续经营,是因为被告人拖欠社会人员的借款,人身受到威胁,被告人拥有房子、宝马车辆,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藏匿布匹的部分,被告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合法取得货物,其产生犯意是在取得货物之后,代为保管货物后,没有及时向托付人交付,更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照侵占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葛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育才路交汇处林丰物流xx区xx-xx号经营“三兴源托运部”,负责临沂至莱芜、沂源、诸城、安丘的货物运输,并在送货过程中替客户代收货款。期间,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链无法继续经营,在收取客户李某芹、张某军等200余名客户,共计约160万余元的代收款后,不能偿付代收款。被告人葛某甲遂于2015年7月25日2时许通知为其正在送货至诸城的货车司机葛某丙(系葛某甲哥哥)将郏某兵等人客户的货物藏匿,通知其儿子在诸城经营的托运部将已送到的一批布匹藏匿。葛某丙将该批货物藏匿于临沂市兰山区太平镇其朋友李增光的厂里,货物价值约31.8206万元。7月25日,被告人葛某甲将托运部关门后与郁某甲(葛某甲丈夫)一起逃匿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金鼎小区躲藏。2015年7月29日,葛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将藏匿的货物归还客户。被告人葛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被临沂市公安兰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托运单证实:2015年7月18日俞某通过临沂三兴源货运站发往沂源布匹13件、7月21日发往安丘布匹15件、7月22日发往莱芜布匹1件、7月23日发往莱芜布匹1件、7月23日发往安丘布匹36件、7月23日发往诸城布匹83件。��2)俞某经营的永隆货物托运部营业执照信息:(3)苏州雄图纺织有限公司发往潍坊诸城货物明细:(4)吴江市永隆物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已将149卷布匹返还给俞某。(6)临沂市三兴源托运部相关材料一宗证实:三兴源企业相关信息。2、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实:前些日子我通过三兴源托运部受害者的转告,得知你们公安局把2015年7月24日,三兴源托运部发往外地的货物找回来一批,我就打电话咨询确认,然后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我在2015年8月21日去领取货物的。2015年8月21日在临沂河东区郑太公路与205国道太平医院东边300米路北的一个仓库内,由兰山经侦大队民警带领我认领了我丢的161件货物,都是雄途品牌的材料布匹,分别是涤塔夫印花PVC82件,涤塔夫印花PU一件,130CM毛巾印花布10件,150CM毛巾印花布10件,剩下的都是没有型号的原材料布匹,领回的货物价值400000多元钱,已全部领回,这些布匹都是编织袋包装的,编织袋上都写有客户的名字与电话,托运单号0004932、0004862、004875、0004889、0004879、0004754、0004752、0004755、0004880、0004888、0004881、0004882、0000703。我在2015年7月24日通过三兴源托运部让其共托运了161件布匹,共价值400000多块钱,分别是发给莱芜的客户许建国,安丘客户花艺,诸城的客户张先生,他们的具体经营地点我不知道,我没去过。客户那边全部一直未收到货物。我是来报案的,我托运货物的物流托运门头关门跑了,人找不到了,我的货款收不回来了。这个托运部是临沂临西八路与育���路交汇的林丰物流xx区xx-xx号,叫“三兴源托运部”,是临沂至莱芜、沂源、诸城、莱钢、安丘线的,三兴源托运部老板叫葛某甲。我是7月25日下午去领代收款的时候,发现没有人了,关着门,电话都打不通了,门口有很多来要代收款的,都找不到人了,我才知道托运部老板跑了。在2015年7月21日至7月26日,我通过三兴源托运货物部让其托运了161件货,都是布匹,大部分都是布匹的原材料,价值50万余元。是发给诸城的客户张老板的,他是做进出口生意的,具体的运营地点我不知道,我没有去过,客户至今没有收到货。三兴源物流在诸城的收货地点我不知道在哪里,听说那边也跑了。三兴源托运部收货的都是他们门头上的员工,具体特征记不清了。3、证人证言(1)证人郁某乙的证言证实:三兴源托运站的老板是我母亲葛某甲,我在这个三兴源物流里面的诸城放货点,并给客户代收款。在2015年7月24日晚上,我接到我妈的电话,说:“临沂三兴源这边经营不下去,你们两个人收拾收拾衣服把门关了,出去找个地方住着,自谋生路吧,你们就不要管我们了。”她说亏损的太厉害了,我也知道,我负责的诸城这条线路从2009年开始干就赔钱,一直到去年才不赔钱。之前赔的太厉害了,还有银行的贷款及个人借款还不上了。当时跑路时,她没有说到什么地方。我那边的代收款都是当天下午就打回临沂我妈这里,账户我用我的名字在诸城开的户,是在信用社开的户,银行卡在我妈那里。当时我妈安排我把比较值钱的布匹带走,剩余的不大值钱的货就封存在诸城阳春汽贸租赁的仓库里,现在剩余的货还在那里。我把货交给公安机关了。当时我不知道我妈去哪,在头被抓的四五天前,她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她在莱芜钢城区,我就带着孩子老婆找她去了。我名下有一辆奔驰鲁Q×××××的车,一辆凯美瑞鲁Q×××××。奔驰车是我自己买的,凯美瑞是我妈在2008年出钱买的,这辆车我妈一直开着。奔驰车是2014年11月份左右,在金九路二手车市场买的二手车,首付12.8万元,总车款40.8万元,每月付9000多。我在诸城放货点盈利的运费,这些盈利我妈都没要,就归我了。买奔驰车是我的主意,我当时就说我买辆车在诸城搞婚庆,车款就是在诸城这边盈利分期。我不清楚三兴源有没有外债。之前我妈没有和我说过这么大的窟窿,我一直觉得是盈利的。要知道这个情况,我是不会买奔驰车的。这辆奔驰车现在在我手中。(2)证人葛某乙的证言证实:临西八路林丰物流中心的三兴源托运部关门,老板跑了,我是来说明情况的。“三兴源托运部”的老板葛某甲是我姑姑,男老板郁某甲是我姑父。我买了一辆大货车,蓝色的欧曼牌货车,车号鲁Q×××××。一直由我父亲葛某丙开着,在我姑姑的托运部上给他帮忙拉货。我在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李公河社区南区边上,我姨开了一个饭店,我一直在那里给他负责。2015年7月24日下午3点左右,我姑姑葛某甲到了我的饭店里找到我,给我一张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我记不清了。说卡里有部分钱,让我都取出来,留一部分当做我父亲的工资和我的大货车的费用,其他的让我先拿回家,然后她过几天回来找我拿。然后她和我算了一下工资和费用,总共是大约4万块钱。然后她就走了,别的也没说什么。第二天上午(25号),我从我饭店里的POS机上刷了6万块钱,然后又去芝麻墩镇上的信用社,支取了49000块钱,拿回家了。25号下午,我给我姑姑打电话说这个事,她的电话打不通了。第二天听别人说,才知道我姑姑他们把托运部关门后,一家人全跑了。到现在,也一直没联系上她们。我和我父亲商量之后,就赶紧来说明情况,并把钱和我父亲帮忙拉的货交给公安机关处理。7月25日下午,给我姑姑葛某甲打电话,就都打不通了,找不到人了,我才知道该托运部和外边的对应站点都关门了,葛某甲和她一家人全跑了。(3)证人葛某丙的证言证实:临西八路林丰物流中心的三兴源托运部关门,老板跑了,我是来说明情况的。“三兴源托运部”的老板葛某甲是我妹妹���男老板郁某甲是我妹父。我儿子葛某乙买了一辆大货车,蓝色的欧曼牌货车,车号鲁Q×××××,一直由我开着,在我妹妹的托运部上给他帮忙拉货。2015年7月24日下午2点左右,我妹妹葛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她帮忙,晚上去送一趟货,先去诸城,再去安丘,我就答应了。到了晚上1点钟左右,我到林丰物流“三兴源托运部”门口,货已经装好了,我开了车就出发了等我走到临沂北外环时,我妹妹又打电话给我,说让我不要送到诸城了,先就近找个地方放下来,过几天再送。我一听,也没多想,就找了我太平的朋友李某光,他原来有个纸箱厂,现在一直空着的。给他说了一下情况,他说行,我就开到他的厂子门口。等到凌晨4点钟,他来了之后,我把车开进厂子里,然后又花钱找了装卸工,把货都卸在他的厂房里了。锁好门后,我先回家了。到了26日,我给我妹妹���电话,就联系不上了。我又问我儿子葛某乙,才知道我妹妹他们把托运部关门后,一家人全跑了。到现在,也一直没联系上她们。我和我儿子商量之后,觉得应该把钱和货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就来了。(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三兴源托运部主要负责装车,我是在今年开始负责装车的,以前都在那里负责接货。三兴源托运部的男老板叫郁某甲,我们的女老板是葛某甲,我老婆杜某是三兴源托运部的会计,实际就是收货,账目都是老板娘负责,就每个星期给客户代收款现金的时候我老婆给老板娘帮忙放款,平时我老婆就收货。三兴源托运部以前生意很好,很挣钱,收货多,放款也及时,客户也比较多。最近这两年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来托运货物的越来越少,老板给客户放代收款时也不是很及时,每次都有些客��在规定放款时间拿不到货款。老板经济有没有出现问题,这个我就不知道了,我跟葛某甲最后一次联系是7月25日,星期六。当天早上葛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门头等着莱芜大车接货。到了中午车还没来,她给我打电话说先让我装去安丘的车。货不多,我跟一个装卸工两个人很快就装完了。装到一辆4米2的单排车,车牌不知道,只知道是辆白色的单排车。我们装完后1点左右了,司机接着开车走了,说是运往安丘的,我们也没多问。然后,我们就在门头等着莱芜的货车。到了下午2点多,来我们托运部要货款的客户越来越多,因为都是每个星期三是现金放款,每个星期六是给客户打款,打到他们银行卡去。听他们说我们托运部拖欠很多客户货款,他们这次就是来要的。然后,我就给葛某甲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葛某甲说不要紧,不用我管,让我等着莱芜的大车过来了��我装货就行。到了3点左右,客户就开始抢货了,我抓紧给葛某甲打电话,结果打不通,她手机关机。后来,林丰物流市场部的打电话报了警。后来打电话给葛某甲也打不通,我之后也一直没见到过她或者郁某甲,以及他们家人。(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兰山区三兴源物流的托运部干会计,我在那里干了有四年了,平时我的工作就是收货,只有每周三的时候我帮老板放一上午的款。我们托运部干了有十几年了,我们在这边干了有4年了。7月25日这天我在托运部,去了很多客户,把托运部哄抢了,把托运部的货物,办公室一抢而空。据说因为老板娘的电话打不通,联系不上她了。在7月24日上午她还去托运部了,从上午走了以后就没有再见到她。(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开着车送一批货,在北外环和沂蒙路交汇处被你们接货的公安人员带到公安机关的。车上的货是在沂南县孙祖镇代庄村一处院子里拉来的。车上拉了大约100件左右的布料,都是白色的蛇皮袋子包着的,袋子上写着“收货方诸城”和“收货方安丘”。2015年8月19日下午一点多左右,郁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到沂南县孙祖镇代庄村一院子里拉一批货到临沂市兰山区。我接到电话,开着我的货车就去了。接头的是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我给帮忙装上车后,又给郁某乙打电话,他让我给开着车送到兰山来了。到了兰山,我打那个电话号码,你们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就来接货了,并把我带到了公安局。(7)证人郁某丙的证言证实:我负责三兴源托运部临西十一路胶合板市场北门003的货站,这个货站也叫三兴源,主要��收莱芜、安丘、沂源、诸城的货。老板是葛某甲、郁某甲两口子。郁某甲是我亲侄子,我是他三叔。我负责的货运站就我和我老伴,我负责收货开单据,我老伴梁慧君负责在收取的货上写号。2015年7月25日下午3、4点钟的时候,我在货运站正常收货,这时总站的小东北开着叉车,带着一辆货车过来了,说要装车把货拉走。他开着叉车把大件货物装车上去了,剩余的小件货物没有装车。装完车,小东北他们开着车就走了。刚走不久,来了6、7个人抢门头上的货。当时我很害怕,他们抢完就走了,过了一会110就来了。后来我知道总部关门跑了,才到我负责的站抢货。(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昨天接到一个电话关于三兴源物流的事情,要我来了解一些情况的。我认��葛某甲,她是三兴源物流的老板。我是去年通过一个李某文的人认识的郁某乙,郁某乙和葛某甲是母子关系,就认识了葛某甲。我和郁某乙没有什么经济来往。葛某甲和我认识之后,经常找我借款,多的时候50-60万元,少的时候20万元。要么说是用于资金周转,要么说是参加招标。我们之间没有记账,她一般就是20来天就还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现在葛某甲还有两笔借款没有还我,一个是今年5月26日借我三十万元,一个是今年7月14日借我40万元。这四十万元葛某甲把他儿子郁某乙名下的宝马车卖给我,因为车在他儿子名下,暂时过不了户,她就先写了欠条,等过完户再把欠条抽回。当时她车放在我那里了,结果第二天葛某甲说要出去招标,就把车借走了,至今没有还给我。(9)证人郁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8月18日下午7时许,在莱芜被公安机关出示警察证后,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的,后来把我带到了这里。因为我家开三兴源物流经营不下去了,欠了很多客户的代收款。没办法,我们全家全跑了。欠了客户我感觉大约有100万元。因为最近两年我基本上没问过,再加上前期我们也借了一部分款,放了很多代收款。我们是2015年7月25日开始跑的。因为那天放款,但是没钱放(很多人在门头等着),我们又借了一圈也没借到钱。再加上我们外边有高利贷,还害怕人家找我们的事,所以就跑了。出现亏空一是因为经营不善,二是我玩上了赌博,赌博损失了不少钱。我赌博的钱有自己两年前搞工程挣的,也有我从门头拿的,也有一部分我在外面赌博借的高利贷,人家上门要,我老婆还的。从货运站拿去赌博的具体数目我说不上来,加上我老婆帮我还的,再��上我从门头拿的,总共大约80万到100万之间。我老婆替我还了大约30万元赌债。那天是2015年7月25日的下午,到了放款的日子,我们的钱不到位,我们就把手机一换跑路了。所以很多人就急了,就把我们的货运站给抢了。在24日的时候,我们是发了四车货,四个地方各发一车。沂源县和莱芜的两辆货车已经到那边了,具体他们有没有往下放我不清楚了,代收款我们没有收到。诸城和安丘的这车货,还有一车布匹当时我们就先放起来了,现在能联系上交上来。我从货源站拿出去的这80万元到100万元赌博款都是代收款。在7月24日晚上,我们一起四处凑钱,准备7月25号放款,但是到最后也没能借到钱。所以我们就商量着当天发出去的货先别发了,先找个地方放起来,25日放贷收款放不出去,配货站肯定得出事。我们就商量着,确实没有办法了,再加上借的高利贷没还,人家放了狠话,不行就出去躲躲。所以,就安排着让家人(包括我的儿子、儿媳)先把手机别用了,先出去躲躲。到了25日这天上午,货运站等着领取货款的人领不到代收款,再加上联系不上我们了,就把货运站给抢了。这一抢,我们就不敢回去了,在临沂宾馆住了两晚上。后来在网上联系在莱芜租了一个房子,我和葛某甲一起到了莱芜,我大儿子上了东北,我二儿子不知道到哪里去了,但是电话能联系上。4、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证实:我是昨天晚上在莱芜租住的住宅内,被你们公安机关人员抓获的,今天(2015年8月19日)早上,被带回兰山区公安机关的。因为我欠托运客户的代收款跑路的事情。我经营的是三兴源货物托运部,因为我欠客户的代收款太多,没有钱给这些客户了。今年春节后清过账,当时总共欠客户代收款400来万块钱,我在清完账后补放了190多万,还有210万元左右。后来我继续经营赚钱,边收代收款还前边的欠款。直到我跑路的时候,外欠的代收款应该还有200万元左右,具体数额我不知道,我还没有算清。我就是在经营上逐年亏损的。包括我这几年买了几辆车,我还买了一套房子,另外,我丈夫郁某甲也经常去门头拿钱用,有时拿几千,有时要万把块,前前后后至今从我这里拿了100来万块钱。他去拿钱,就是出去赌博,乱花,不给就在那里闹。“三兴源物流托运部”是我2006年注册开始经营的,现在在临沂临西八路与育才路交汇处的林丰物流货运站xx区xx-xx号,我是法人代表,负责整个托运部的管理和财务。我每周三放款,就是把客户的代收款还给他们,大部分是网上银行转账。有要的要急了���就上我门头要,我就给现金。这样的,不分时间。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客户代收款。我不知道怎么办。我丈夫和儿子、儿媳在我跑了之后,他们把托运部对接点关门以后,也都关手机跑了。都是我通知的,我怕我跑了以后,他们会出事,我给他们说了,让他们关门也出去躲躲。我在7月24日晚上,还发了一些货到诸城,是我哥哥葛某丙开车发的。到了半夜2点左右,我觉得这些货再发过去不合适,我就又给我哥葛某丙打电话,说不能再发过去了,你得先找个地方,卸下放着,等等再说。我哥在河东区太平镇找了一个仓库,把一车货卸下来了,然后给我说了之后,一直放在那里。同天晚上,我发到诸城一批布匹还没有通知提货,我就又给我儿子郁某乙打电话,说那批布匹先别发,先找车转走,找地方放起来。当天晚上��他就把那一车布匹,约100多卷,找了个车转移了地方,放了起来。7月24日下午3点多,我在河东区芝麻墩的一个社区边我侄子饭店里找到他,把我的信用社的银行卡给他。卡里的钱是沂源和莱芜打过来的代收款,我告诉他卡内有11万多元钱,是沂源和莱芜打过来的代收款,让他取出来,放几天再说。7月25日跑了以后,我和我丈夫郁某甲就在临沂宾馆住着躲着的。然后我们去了莱芜,在网上租了一处房子住着。综合证据:(1)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9月29日,公安民警扣押三兴源托运部于7月24日晚运往诸城的该车货物,经公安民警多次查找通知,仍有部分货物无人认领,现该部分货物暂扣于兰山区半程镇沂蒙路北段于205国道支线交互西300米一仓��内。以及部分已领取货物的货主,未前来说明领货情况,经过及货物价值,故现部分追回的货物价值无法认定。(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18日,在莱芜市钢城区金鼎北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将被告人葛某甲夫妇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葛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针对被告人葛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的被告人在收到客户的代收款后,挪用代收款不能及时返还,累计拖欠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该行为系民事纠纷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说,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达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所不同的是,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亦应该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应要求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次从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来说:两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一般情形下,两罪的区别也很明显,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前者强调诈骗,即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后者强调拒不退还,一般不采用欺诈的方法。本案中,被告人履行了运输合同将客户的货物运到卖方处,同时基于委托合同,占有了代收货款。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与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规定的五种情形中任一情形对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占有了代收货款。被告人在占有代收款后,其合同主要义务是返还代收货款,对部分代收款拒不返还,其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挪用处分代收款,导致其没有能力返还,这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处分后拒不返还的具体表现,是事后的处置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系民事纠纷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侵占罪系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通过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来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被告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中指使他人将收到的货物藏匿,被告人本人亦关机失去联系、逃匿的行为,构成何罪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对于该部分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到托运的货物后逃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人葛某甲犯合同诈骗罪部分成立。对于公诉机关将被告人葛某甲在取得部分代收货款后挪作他用,不能偿付代收款的行为指控为合同诈骗罪,定性有误,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葛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部分的财物已被追回,对葛某甲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相元代理审判员  史运芳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美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