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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荆国岩与慈溪市喵喵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国岩,慈溪市喵喵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98号原告:荆国岩,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慈溪市喵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298号。法定代表人:胡威。原告荆国岩与被告慈溪市喵喵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荆国岩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荆国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邱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