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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4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佩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佩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04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佩光,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佩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佩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佩光于2017年2月2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红色豪爵银豹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由消防交通岗驶往溪湖方向,行至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富民小区路口处,与辽EC××号中华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在徐佩光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65.4mg/100ml。被告人徐佩光被查获归案。另查,事故造成徐佩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徐佩光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告人徐佩光处以罚款人民币94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佩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归案、抓��经过;证人孙某、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肇事车辆及车辆识别码照片、抽取血样照片及静脉血样本使用密封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扣押及返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摩托车合格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出租车挂靠合同、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相关材料、被告人住院病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2017]酒检字第0304号酒精(乙醇)司鉴定检验报告、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肇)字(2017)第17000067、17000068号交通肇事车辆检测鉴定报告、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车型)鉴字第(2017020)号车辆类型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决书;被告人徐佩光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佩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佩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佩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佩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行政罚款折抵缴纳九百四十元,剩余罚金九千零六十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起止时间以执行通知书为准。未缴纳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怡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