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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俊武申请执行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武,何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212号申请人:孙俊武,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被执行人:何佳佳,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中央商城。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孙俊武与被执行人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佳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门雪峰审判员  XXX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兴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