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俊武申请执行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武,何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212号申请人:孙俊武,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被执行人:何佳佳,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中央商城。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孙俊武与被执行人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佳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门雪峰审判员 XXX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兴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