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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