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阚福与赵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福,赵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阚福,男,1959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富强街。被执行人:赵忠友(有),男,具体年龄不详,个体,住通榆县鸿兴镇。本院在执行阚福与赵忠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忠友下落不明,其所有的位于通榆县鸿兴镇内的85.1平方米砖瓦房经司法拍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罗璠审判员 宫庆峰审判员章万刚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