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6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卿卿、邓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卿卿,邓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635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立中,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卿卿,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邓超,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立中与被申请人王卿卿、邓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立中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7635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王立中的担保人刘硕文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东段南侧14号楼××室房产一套。王立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7635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王卿卿、邓超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4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7635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王立中与王卿卿、邓超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王立中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刘硕文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立中的担保人刘硕文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东段南侧14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