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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付华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华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32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华超,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于同年8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华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闽068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付华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5.73克和锡箔纸、打火机、小塑料袋、镊子、塑料勺、塑料瓶、小电子秤等物品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付华超的违法所得1250元。宣判后,被告人付华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华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付华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付华超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公安机关在抓获付华超时从其住处查获毒品,数量大,说明有证据证实付华超有犯罪的事实,因此,付华超被抓获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天数均应折抵刑期,原判刑期折抵有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华超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火钟审 判 员 罗德渊审 判 员 郭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荣聪书 记 员 曾 翊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