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大萨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大萨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18号罪犯陈大萨,女,1981年11年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80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大萨不服,提出上诉,后又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7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大萨撤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5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陈大萨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大萨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大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大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