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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因喜与楼永生、何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因喜,楼永生,何丽琴,徐刚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61号原告:吴因喜,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代理人:何惠英,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永生,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何丽琴,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第一、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刚青,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原告吴因喜诉被告楼永生、何丽琴、徐刚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因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原告吴因喜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