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因喜与楼永生、何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因喜,楼永生,何丽琴,徐刚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61号原告:吴因喜,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代理人:何惠英,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永生,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何丽琴,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第一、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刚青,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原告吴因喜诉被告楼永生、何丽琴、徐刚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因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原告吴因喜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