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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明王微牛超龙王贵富董善良磐石市气象局磐石市黑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富,董善良,吴明,牛超龙,王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4行初25号起诉人:王贵富,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黑石镇黄营村福安屯。起诉人:董善良,男,1958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黑石镇黄营村福安屯。起诉人:吴明,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黑石镇黄营村福安屯。起诉人:牛超龙,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黑石镇黄营村福安屯。起诉人:王微,男,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黑石镇黄营村福安屯。本院收到王贵富、董善良、吴明、牛超龙、王微的起诉状,其诉称磐石市黑石镇人民政府历年来都向起诉人收取防雹费用于防雹,2006年6月3日下午1时许,起诉人的葡萄园遭遇特大雹灾,由于磐石市黑石镇人民政府及磐石市气象局未采取任何防雹措施,致使起诉人不同程度的受到经济损失,现起诉人诉至本院要求确认磐石市黑石镇人民政府及磐石市气象局未采取任何防雹措施行政违法。本院认为,采取防雹措施是人工影响天气的一种方式,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是公益性事业;人工影响天气的活动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紧急权应对自然界突发事件的行为,突发事件是社会生活不可避免的部分,其特点在于发生、发展具有突然性、高时效性、急剧性,因此,此种情况下的人工影响天气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公共服务行为,该种公共服务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本案王贵富、董善良、吴明、牛超龙、王微诉讼请求即确认磐石市黑石镇人民政府及磐石市气象局未采取任何防雹措施行政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贵富、董善良、吴明、牛超龙、王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玥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