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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陕西华夏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海纳汇通贵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夏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纳汇通贵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967号原告:陕西华夏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00-9号陕西文化大厦B座三层。法定代表人:王保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西安海纳汇通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广场1幢2单元29层22902室。法定代表人:周雄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华夏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海纳汇通贵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华夏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华夏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