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刘亚江、叶国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江,叶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江,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叶国权,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江与被执行人叶国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鄂092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已经生效的执行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和被执行人叶国权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