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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3510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张有由原告抚养,次子张迪由被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风俗结婚,后补办了结婚证,××××年××月生育长子张宵,2010年生育次子张迪。原、被告结婚以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合,二人经常生气。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二、婚生子张宵由被告张某自行抚养,次子张迪由原告李某自行抚养。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