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督6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对佟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孙某某,佟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督63之二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地址:通化市滨江西路3823号。法定代表人:赵彬,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瑶,女,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科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瑞江豪城。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辽源市。被申请人佟某,女,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现住辽源市东丰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2017)吉0502民督6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孙某某已经将欠款偿还完毕,申请人的申请撤销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502民督6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38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负担。审判员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禄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