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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晓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4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东,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2017年3月3日因本案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本案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沽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毓胜、李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5时45分左右,被告人刘晓东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沿沽源县平定堡镇滦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滦河路“穗香粮油”门前路段处,与公路南侧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3月9日经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晓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1证言;沽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5时45分左右,被告人刘晓东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沿沽源县平定堡镇滦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滦河路“穗香粮油”门前路段处,与公路南侧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3月9日经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晓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晓东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随同120救护车前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刘晓东补偿了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并得到被害人张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法庭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匿名人于2017年3月3日6时15分左右报案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沽源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侦查。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7年3月3日5时30分左右,张某起床出去散步,在天泰怡园小区北门西侧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场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滦河路“穗香粮油”门前路段处。4、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晓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5、沽源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受损,引发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6、刘晓东户籍证明信,证实刘晓东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沽源县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证实刘晓东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8、到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刘晓东拨打120急救电话,其同事拨打报警电话,刘晓东对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9、赔偿谅解协议,证实被告人刘晓东补偿了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并得到被害人张某亲属的谅解。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无矛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东违反��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晓东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随同120救护车前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刘晓东补偿了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并得到被害人张某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刘晓东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亚娟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人民陪审员  席文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菲菲判后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