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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黄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黄少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455号原告:李某1,男,200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系原告李某1的父亲。被告:黄少兰,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黄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因被告黄少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殷 南 鹏人民陪审员 欧阳焕结人民陪审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颖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