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乔治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刑更30号罪犯乔治,1985年11月5日出生,藏族,文盲,青海省达日县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治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0元。宣判后,乔治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青刑二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2015年5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出,罪犯乔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乔治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减刑意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罪犯乔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治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单行材料、服刑人员记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乔治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乔治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小哲审判员 林 婷审判员 吴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成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