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勇榕、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榕,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民终3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榕,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龟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31408802。法定代表人:陈加海,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系公司主管。上诉人陈勇榕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勇榕,被上诉人全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勇榕上诉请求:1.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2.改判陈勇榕无需偿还全峰公司任何费用;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全峰公司承担。主要理由:第一,全峰公司当庭声称其借款合同内79376元是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上诉人,后原审法院认为全峰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支付员工工资、结算相关快递费用等方式支付给上诉人,这相互矛盾。上诉人对全峰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第二,原审法院无核实借款的真实性,如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支付员工工资、结算相关快递费用等方式支付给上诉人,全峰公司须提供明细证据;第三,原审法院不知何处查明上诉人以全峰公司厦门翔安营业部名义经营,又于2016年3月24日终止与其加盟关系。上诉人从未加盟,实际为公司压榨直营点,胡乱收费,并一直拖欠工资,导致无法经营。第四,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举证并非加盟。现提供一直以来与全峰公司的银行转账明细(有本人,妻子马美玲、同事吕怡斌)。内有全峰公司与上诉人等几人的工资明细,都是由被上诉人妻子孟珊转账。要求全峰公司当庭取出K8系统,可以对质。被上诉人全峰公司答辩认为,根据开发的系统所列明的欠费,和我方的扣款明细,一审判决符合实际情况,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全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勇榕立即返还全峰公司借款本金79376元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计算至陈勇榕告支付日);2.陈勇榕偿还全峰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差旅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勇榕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9月23日,陈勇榕与全峰公司签订《厦门翔安营业部借款协议》1份,载明:“厦门翔安营业部借款协议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陈勇榕身份证号:350212199110083538为扶持站点发展,解决站点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就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事项制定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一、借款金额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79376元(大写:柒万玖仟叁佰柒拾陆元整)。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21日止。三、借款用途本借款协议下借款仅供乙方用于与甲方结算相关快递费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四、借款利率上述借款月利率0分,借款时间265天。五、还款方式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21日,系统每天扣除本金300元。六、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借款资金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份,按协议约定利率加倍收取利息。2、乙方如逾期未还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本息,并从到期之日起按日收取乙方借款金额(未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七、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陈浩签署日期:2015.9.23乙方:(签章)陈勇榕签署日期:2015.9.23”。另查明,陈勇榕以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旗下加盟商身份加盟全峰快递,经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陈勇榕以全峰快递厦门翔安营业部名义经营,由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通K8系统账号595240。2016年3月24日,经厦门翔安营业部申请及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同意,陈勇榕终止其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的加盟合作关系,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其K8系统账号(595240)。一审法院认为,全峰公司与陈勇榕签订的《厦门翔安营业部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全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支付员工工资、结算相关快递费用等方式支付给陈勇榕。陈勇榕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厦门翔安营业部借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在《厦门翔安营业部借款协议》中约定还款方式是“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21日,系统每天扣除本金300元”。2016年3月24日,陈勇榕终止与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的加盟合作关系,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其K8系统账号,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24日共计176天,按约定已扣款52800元(176天×300元/天),故陈勇榕还应还款26576元(79376元-52800元)。陈勇榕提出自己只是打工的,并非加盟关系,因加盟导致的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一审法院认为,陈勇榕自愿在《厦门翔安营业部借款协议》上签字,表明陈勇榕认可了该项债务,陈勇榕提出只是领取工资的员工,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陈勇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6576元;二、驳回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针对上诉请求进行查证。原审查明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厦门翔安营业部借款协议》属实,但对于陈勇榕是否加盟全峰公司事实不清,全峰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另,全峰公司在二审提出借款实际一直扣款到2016年5月12日,总共是扣了60600元。陈勇榕认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陈勇榕与全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对于是否实际履行借款合同成为争议焦点。全峰公司主张通过转账给陈勇榕,并且用于支付工资、结算有关费用,但是直至二审期间,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支付了借款给陈勇榕。而且全峰公司主张陈勇榕与吕怡斌系加盟其翔安营业部,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对此,陈勇榕予以否认。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依据不足。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承包的关系并由此产生的债务关系与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无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勇榕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均由泉州全峰速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朝阳审判员 孙 仲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国辉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