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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旭诉被告王新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王新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646号原告张旭,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强,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负责人胡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王新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我院通知,原告XX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鸣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