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行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管光治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管光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1行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乜兰宁,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元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光治,男,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刘跃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范立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晓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法制处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唐山分局)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行初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管光治于2016年10月16日向唐山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栏中,要求公开“2016年1月至9月监管函”。唐山分局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冀保监唐函【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与需要明显不具备关联性,申请公开的信息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河北保监局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管光治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受理。经审理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冀保监复议【2016】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唐山分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及由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冀保监唐函【2016】27号)。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管光治邮寄送达。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作为保险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罚、监管函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唐山分局针对投诉举报等事项在一定期间作出的监管函是明确的、具体的,不需要对该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唐山分局作出冀保监唐函【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根据法律规定,河北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以一并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分局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冀保监唐函【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行为;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冀保监复议【2016】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行为;责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分局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管光治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并未说明其申请公开事项与其特殊需要有关,上诉人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本案被上诉人申请上诉人公开2016年1月至9月监管函,并未对其特殊需要作出合理说明,上诉人不予公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被上诉人申请公开2016年1月至9月监管函,明显需要汇总,原审判决认定无需汇总,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行初84号行政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管光治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中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就申请信息公开的特殊需要所作的说明,上诉人未提出有效的反驳意见。因此上诉人以“申请公开的事项与需要明显不具备关联性,申请公开的信息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综上,原审判决撤销该告知行为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聚存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