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联合一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郝瑞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联合一力机械有限公司,郝瑞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703号原告:青岛联合一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立业大厦3楼29号。法定代表人:刘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瑞资,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联合一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瑞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联合一力机械��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储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