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8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吴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吴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585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负一层。法定代表人:何霜,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梅,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回族,系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银川国际贸易中心管理处主管,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吴玉萍,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吴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故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