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巍与衣相林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巍,衣相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97号原告:董巍,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衣相林,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原告董巍与被告衣相林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董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巍以与被告衣相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巍撤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巍负担。审判员 关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历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