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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巍与衣相林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巍,衣相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97号原告:董巍,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衣相林,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原告董巍与被告衣相林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董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巍以与被告衣相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巍撤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巍负担。审判员  关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历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