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代苗与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苗,宋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28号原告:代苗,女,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宋海龙,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高勇诉被告陆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苗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