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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代苗与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苗,宋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28号原告:代苗,女,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宋海龙,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高勇诉被告陆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苗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