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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舒云德与被告周天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云德,周天祥,徐月芳,侯超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54号原告:舒云德,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祥,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徐月芳,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侯超先,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香树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舒云德与被告周天祥、徐月芳、侯超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舒云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超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云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云德撤回对被告侯超先的起诉。审判员 宋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