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1财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郑贵川与杨景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贵川,杨景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452号申请人郑贵川。被申请人杨景泉。申请人郑贵川与被申请人杨景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刘丽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V****车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郑贵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