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仁才诉添宝建设有限公司、廖开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仁才,添宝建设有限公司,廖开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151号原告:冯仁才,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添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应明,职务执行董事。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构庄村7组3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开凤,女,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冯仁才与被告添宝建设有限公司、廖开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仁才撤回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用32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巫敬琦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