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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洁与吴强强民间借贷纠纷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洁,吴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021号原告:黄洁,女,1993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吴强强,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洁诉被告���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12月4日借原告60000元,承诺2017年5月30日还清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款,但无果。另查明,本案的起诉状载明被告住户县石井镇永联村二组,而户县石井镇并无永联村二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起诉状载明被告住户县石井镇永联村二组,而户县石井镇并无永联村二组,致本院无法继续审理,故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俊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