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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申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晓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175号王晓民: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晋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2013年9月17日,在得知代县上馆镇有人出售合成麻醉药品美沙酮后,上午10时许,忻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指派缉毒特勤王某与原审被告人王晓民进行毒品交易,购买美沙酮和戒毒一号胶囊;原审被告人王晓民驾车到代县五峰宾馆接上王某,行至一加油站让其下车等候,王晓民回住所车库,取了1瓶美沙酮(100毫升),即返回加油站将美沙酮和两板戒毒一号胶囊交予王某,王某支付毒资900元(美沙酮500元,戒毒一号胶囊每板200元);后王晓民将王送回五峰宾馆,在此设伏的禁毒支队民警将王晓民抓获,并在其车库内查获74瓶棕褐色疑似毒品;经鉴定,王晓民卖于王某的1瓶棕褐色疑似毒品溶液及其车库内查获的74瓶棕褐色疑似毒品溶液均检出美沙酮成分;送检的棕褐色溶液中美沙酮浓度为1.5mg/100ml;75瓶美沙酮溶液共净重7395克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关于申诉所提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有效证据体系,足以证实申诉人王晓民身为医生明知道美沙酮是国家管制药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美沙酮7395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该申诉理由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申诉所提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意见,经查,现有法律明确规定毒品犯罪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本案中美沙酮属于管制类麻醉药物,查获的75瓶美沙酮溶液共净重7395克,数量大,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该申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晓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