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莫莲花、李慈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莲花,李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莲花,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天峨县。被执行人李慈全,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莲花与被执行人李慈全民间借贷纠纷[(2017)桂1222执50号]一案中,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峨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慈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莲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慈全给付借款本息5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费673.00元,合计52198.00元。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2执5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慈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李慈全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莫莲花与被执行人李慈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慈全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清偿借款本息5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费673.00元,合计5219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计算期限自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李慈全于2018年2月15日前清偿借款本息5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费673.00元,合计52198.00元。则申请执行人莫莲花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追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李慈全不按本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追究被执行人李慈全的法律责任。为此,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慈全不按本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2执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汉昌审判员 龙圆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图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