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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鲁子打、阿的阿机、鲁慧英诉被告王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子打,阿的阿机,鲁慧英,王永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3民初92号原告:鲁子打,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洛古波乡打祖俄普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75********(系鲁尔呷之父)。委托代理人:毛尔体,男,1962年9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洛古波乡打祖俄普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62********。原告:阿的阿机,女,1977年7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冕山镇尔思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321977********(系鲁尔呷之母)。原告:鲁慧英,女,2016年12月17日出生,彝族(系鲁尔呷之女)。法定代理人:沙马阿呷,女,2001年6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嘎日乡甲布吉村*组**号(系鲁慧英之母)。被告:王永胜,男,1973年9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泸沽镇大春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331973********。原告鲁子打、阿的阿机、鲁慧英诉被告王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杨洪斌、人民陪审员袁昌、朱国龙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子打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尔体、被告王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阿的阿机、鲁慧英及其法定代理人沙马阿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三原告因鲁尔呷死亡产生的各类损失195277.2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鲁尔呷驾驶川W3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喜德县至泸沽镇方向行驶,5时20分,行驶至泸苏路4KM+200M处时,与停放在公路右边被告王永胜驾驶的无牌小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鲁尔呷受伤,后送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转成都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救治,住院一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冕宁县交警队认定,被告王永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永胜辩称,鲁尔呷驾驶的摩托车并没有碰到自己的拖拉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自己已经赔了3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5日,鲁尔呷驾驶川WG3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喜德县至泸沽镇方向行驶,5时20分,行驶至泸苏路4KM+200M处时,与停放在公路右边被告王永胜驾驶的无牌小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鲁尔呷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6日,冕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2016]第1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鲁尔呷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永胜承担次要责任。鲁尔呷有一非婚生女鲁慧英,出生于2016年12月17日。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永胜已支付原告3万元。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鲁尔呷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永胜承担次要,根据本案发生的具体情况,被告王永胜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和交通费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依法按计算如下:死亡赔偿金为204940元;丧葬费为252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251×18×50%=83259元;护理费为1×2×125=250元;误工费为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为1×60=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为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23842元,被告王永胜应赔偿三原告323842×20%=64768.4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应赔偿三原告34768.4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永胜赔偿三原告人民币3476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杨洪斌人民陪审员  朱国龙人民陪审员  袁 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宗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