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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长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长武,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昌黎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长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长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于长武在大庆市龙凤区一饭店内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小型吉普车拉乘洪春地,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利民苑小区附近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现场将于长武查获,并两次对于长武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分别为111mg/100ml、112mg/100ml,于长武又被带至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三采油厂心脑血管医院急诊抽血了取样。随后,该案移交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专业队。经鉴定:于长武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于长武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于长武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长武供述和辩解;证人洪某某证言;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酒精检测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工作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移交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长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长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长武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长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葛庆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限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