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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庆喜与靖宇县靖宇镇卫生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喜,靖宇县靖宇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喜被执行人:靖宇县靖宇镇卫生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喜与被执行人靖宇县靖宇镇卫生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