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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10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0704薛传海与徐州隆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海,徐州隆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10704号原告:薛传海,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树林,徐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隆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黄集镇黄东村。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传海诉被告徐州隆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薛传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传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小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