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和轩辕物流代理服务部、陈伟庭等与广东聚和源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和轩辕物流代理服务部,陈伟庭,广东聚和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30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和轩辕物流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941号华圣物流园10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HHHR2P。个体经营者:陈伟庭。原告:陈伟庭,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东聚和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市场二路23号首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4883X3。法定代表人:黄建怀。委托代理人:刘利平,系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和轩辕物流代理服务部、陈伟庭诉被告广东聚和源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庭本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区域合作协议,原告利用被告的网络经营货运业务。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返还区域合作协议款50000元以及系统预存费7825元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不将上述款项退换给原告,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57825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提供退款协议书、企业信用信息等作为证据。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的57825元有我方收5万的收据,其他的7825元没有任何的证据;从双方签订的区域合同来看,5万块是品牌使用费和平台使用费,即原告跟被告合作,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定的费用,原告利用被告的一些资源进行运营,从合同的内容看第五款,这5万块在满2年后没有重大违约可以退回给原告。退款协议没有公司股东认可,没人签名,也不知是谁盖的财务章,对此不予认可。现原告单方面要求退出属于违约,事实上被告仍愿意跟原告合作。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具有证明力,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解除区域合作协议,结束物流合作,双方协议由被告限期退款给原告。该退款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没有按照约定退款给原告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退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理由充分,但其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抗辩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聚和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和轩辕物流代理服务部、陈伟庭支付合作退款57825元并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和轩辕物流代理服务部、陈伟庭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2.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622.81元。被告负担的金额应与退款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