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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明申请罗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1987年出生,河南省商城县人,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伏山村。被执行人罗虎,男,汉族,1987年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范家园镇。关于申请人刘明与被执行人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民初28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湘0681民初2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兴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巢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