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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永,宁玉芝,韩福祥,丁爱兰,吕春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772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韩永,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文昌湖区。被申请人:宁玉芝,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文昌湖区。被申请人:韩福祥,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文昌湖区。被申请人:丁爱兰,女,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文昌湖区。被申请人:吕春艳,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文昌湖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永、宁玉芝、韩福祥、丁爱兰、吕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永、宁玉芝、韩福祥、丁爱兰、吕春艳价值338345.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永、宁玉芝、韩福祥、丁爱兰、吕春艳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8345.9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