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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文,丁海凤,熊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572号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6677546。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熊文,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丁海凤,女,1983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熊玉,男,1984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文、丁海凤、熊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文、丁海凤、熊玉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文、丁海凤、熊玉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