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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131号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汉林,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中心。被申请人: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法定代表人:王宝山。住所地:旬阳县蜀河镇三官村*组。被申请人:王宝山,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申请人:李华,女,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宝林,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被申请人:李琴,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共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小河北社区进站路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旬政地籍字(19**)###号;面积为210.3平方米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旬房字第14**号、14**号房产查封;对王宝山、李华所有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车牌号:陕G**###)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独立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共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小河北社区进站路100平方米,土地证号:旬政地籍字(19**)###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共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小河北社区进站路210.3平方米,房产证号:旬房字第14**号、14**号房产,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王宝山、李华所有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车牌号:陕G**###),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