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8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沈明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沈明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28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00号。主要负责人:卢激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华(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明华,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城东支行)与被告沈明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城东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城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人民币52737.4元,及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5日,被告沈明华向原告申领中银环球通银联信用卡。从2013年11月18日开始,被告一直持续消费,至2017年2月19日,被告共欠本金44450.53元、利息2897.12元、滞纳金5389.75元,合计人民币52737.4元。被告沈明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被告(甲方)沈明华向原告(乙方)申领中银长城环球通银联信用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第21条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第22条约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第36条约定,乙方按甲方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及寄送对账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甲方上述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服电话通知乙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乙方按甲方上述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被告沈明华在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申明及签名”栏中亲笔签下:“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沈明华。”被告沈明华申领信用卡后(卡号为62×××40),自2013年11月18日起持卡消费,截止2017年2月19日,被告沈明华共计欠款人民币52737.4元(其中本金44450.53元、利息2897.12元、滞纳金5389.7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消费及欠款明细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沈明华向原告中行城东支行申领信用卡并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信用卡后,被告沈明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欠款,现其逾期未能还本付息,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明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就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偿还截止2017年2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52737.4元及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被告沈明华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元(已减半),由被告沈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