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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李庆兴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李庆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财保43号申请人: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融辉第一城55栋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62746402D。法定代表人陈若庚,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庆兴,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人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庆兴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庆兴所有的与本案诉讼标的额(60万元)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查询、冻结或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与诉讼标的额(60万元)相应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李庆兴所有的与本案诉讼标的额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与本案诉讼标的额相应的其他财产,以人民币60万元为限。二、冻结申请人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罗登波审判员  张 泂审判员  张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