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中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中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028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明,董事长。被告:顾中中,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中中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11日,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丹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